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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区域列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实行低排放区管理措施:
1. 银州区内由光荣街、北市路、柴河街、南环路相接围成区域(包含以上道路);
2. 凡河新区内由昆仑山路、长白山路、黑龙江路相接围成区域(不包含以上道路)。
二、国Ⅳ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述低排放区内通行和使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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