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疫苗管理工作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健全服务网络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要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在本辖区内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在农村普遍实施乡镇集中接种,在城镇大力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大厅式服务,保证预防接种优质、安全、高效。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疫苗流通全程管理
(一)规范第二类疫苗采购工作。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本辖区群众实际需求,将本单位第二类疫苗品种、规格、生产企业等需求报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表(至少存档2年备查)汇总整理后,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按照采购计划供应本辖区的接种单位。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冷链运转系统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采取信息化手段,做好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辖区内适龄儿童接种信息,实现预防接种精细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力量,推进建立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
(一)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有效。要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行为,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如无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儿童家长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履行免疫程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疫苗接种工作,积极创建规范化、数字化预防接种单位,改善预防接种门诊(点)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足量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品种、接种方法和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做好接种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升基层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大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力度,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履行好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及相关疾病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指导检查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供有力措施保障
(一)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经费。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规范管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资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制度,按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严格执行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严格执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服务收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第二类疫苗储运费等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疫苗接种服务过程中收费标准的调研和评估,以有效调动基层接种人员工作积极性为原则,及时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和建议,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宣传疫苗在预防传染病中的重要作用和免疫规划取得的巨大成就,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因为政策不落实、采购不及时,造成辖区内第二类疫苗缺货、断货,影响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耽误、拖延第二类疫苗采购。对由以上原因造成第二类疫苗短缺,引发群众不满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影响传染病疫情控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一、起草背景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6年国家对2005年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对于保障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7〕8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我市制度下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特点
《通知》突出了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原则,明确了市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落实管理措施。
三、《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从建立疫苗管理工作制度、健全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加强疫苗流通全程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
1、建立疫苗管理工作制度。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要求各县(市)区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切实确保完成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目标。
2、健全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各县(市)区要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在农村普遍实施乡镇集中接种,在城镇大力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大厅式服务,保证免疫接种优质、安全、高效。
3、加强疫苗流通全程管理。通过规范二类疫苗采购、加强疫苗冷链配送和全程追溯管理、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等手段,做好全市疫苗流通的全程管理。
4、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基层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指导检查考核评估,将预防接种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通知》实施的保障
要从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机制,严格执行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方面保障《通知》的落实,确保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管理。
解读单位:铁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