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9月19日铁岭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铁岭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规范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努力打造高效廉洁法治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市本级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等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市审改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实施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中心管理办负责做好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便民行政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市绩效管理办负责对各实施部门权责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实施部门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权责清单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职权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抽象管理职权;
(二)人事任免等部门内部管理职权;
(三)行政复议、加处罚款、申(投)诉处理等政府部门共性职权;
(四)其他不应列入的职权。
第六条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修改等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实施部门、工作对象、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需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市审改办审核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行政权力取消下放后,相关实施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市审改办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应当调整而实施部门未按要求提出调整意见的,市审改办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应当逐年更新,不断优化完善。市审改办应于每年年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上级文件及本市审改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相应调整并发布当年的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经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批准,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十二条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或者减少责任。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审改办和实施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网上留言、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四条市审改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绩效考核,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将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运行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五条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