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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铁岭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026第1号)

2026/05/11 1.7w 阅读 513 点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铁岭市司法局对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及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经铁岭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2个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职权执法主体资格。经公告的职权执法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鹤馨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119号

  执法人数:21人

  电话:024-74611288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执法活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登记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注册登记;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对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对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的行为的处罚;施工现场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未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行为的处罚;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挂设备的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处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值班的处罚;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行为的处罚;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的检查管理;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个人或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妨碍消防安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

  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勇双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富州路66号

  执法人数:4人

  电话:024-79271119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执法活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对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人的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对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的行为的处罚;施工现场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未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行为的处罚;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挂设备的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处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值班的处罚;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行为的处罚;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的检查管理;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个人或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妨碍消防安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