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严查处“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的公告
文章来源:铁岭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郭崴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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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工作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
治理工作的意见》及辽宁省教育厅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全省师德师风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巩固我市“双减”工作治理成果,坚决遏制“隐形变异”违规培训反弹回潮,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压力,以公平优质教育生态助力铁岭全面振兴,现就我市从严查处“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集中整治期为2026年1月20日-2月28日。集中整治结束后,将持续推进常态化治理。
二、整治重点
(一)“转地下”隐蔽培训行为
1.在居民楼、酒店客房、自习室、车库、商业综合体附属空间、地下场所等隐蔽地点,以“一对一”“一对多”“小班制”等形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借助托管机构、托育机构、 “小饭桌”、家政服务公司等场所,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3.以家庭为据点,通过家长“众筹私教”“拼课”等方式组织违规学科类培训。
(二)“换马甲”变相培训行为
1.以“家政服务”“住家教师”“家庭教育指导”“高端咨询”等名义,实质开展学科类知识讲授;
2.打着“研学实践”“冬令营”“思维训练”“国学素养”等旗号,违规夹带学科类培训内容;
3.在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超范围增设学科类教学模块或变相进行学科知识灌输。
(三)“转线上”违规培训行为
1.通过即时通信软件、网络会议平台、直播账号等线上渠道,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
2.以“AI自习室”“线上答疑”等名义,实质提供学科类课程教学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在职教师相关违规行为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私人住所、学生家庭等场所开展违规学科类培训;
2.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为违规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学生信息并获利;
3.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租用校外培训机构地点及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任教、合伙入股,或通过线上平台开展有偿授课。
三、处理办法
对查实的“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师德师风整治相关规定,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原则,合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符合相关条件,构成擅自举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但不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处罚
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四)严重影响行政执法后果的处罚
对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拒绝、阻碍或者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规提供学科类培训场地的处罚
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对违规提供培训场地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与校外学科类隐形变异违规培训的处罚
将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收费、乱征订”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四、强化重点区域监督
市、县教育部门将联合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日查+夜查”“联查+抽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对重点居民小区、商务楼宇、重点商圈等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紧盯寒假时间节点强化专项整治。
教育生态的持续优化,是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守护。让我们携手抵制“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共同为我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公平有
序、健康和谐的教育环境,以高质量教育赋能铁岭全面振兴!
特此公告。
铁岭市教育局
2026年1月20日
(审核人: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