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岭市
政府文件政府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8/09/23 2.9k 阅读 273 点赞
文件 file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提高30元,由511元提高到541元,平均提高5.9%。其中,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由530元提高到560元,提高5.7%;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月保障标准由500元提高到530元,提高6%。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提高300元,由4050元提高到4350元,平均提高7.4%。其中,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4200元提高到4500元,提高7.1%;调兵山市、清河区年保障标准由4080元提高到4380元,提高7.4%;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3960元提高到4260元,提高7.6%。
    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原低保边缘家庭)按各县(市)区相应低保标准的1.2倍确定。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各县(市)区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因原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高于低保标准1.3倍,此次暂不调整,逐步实现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一致。各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由689元提高到728元,提高5.7%;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月保障标准由650元提高到689元,提高6%。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5460元提高到5850元,提高7.1%;调兵山市、清河区年保障标准由5304元提高到5694元,提高7.4%;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5148元提高到5538元,提高7.6%。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054元。
    二、执行时间和资金安排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本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所需资金从市低保滚存结余资金中拨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及当地财政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地区要在2018年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18年5月至7月的每月15日和30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

解读 unscramble
图解 Picture interpretation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