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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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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3号)精神,推进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确保我市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铁政办发〔2017〕70号)阶段性任务部署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动手、科学管理、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以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为民、惠民、靠民”理念,不断增强全市人民在环境、食品、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卫生意识,强化城市管理,狠抓督导检查落实,努力达到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
    二、总体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市建成区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协作,形成城乡联合、全体市民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2.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的原则。城市建成区所在地政府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各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监督监管,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
3.坚持助力发展、群众受益的原则。用好创卫引擎,搞好顶层设计,助力全面转型,坚持“为民、惠民、靠民”,让人民群众成为创卫工作的实践者和受益者。
4.坚持统筹推进、常态管理的原则。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以重点整治推动常态化管理,对照标准、分解任务、逐项落实、全面达标。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在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管理、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全部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二)主要指标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0天,近3年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4.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近3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6.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7.近3年无职业病危害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8.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9.有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四、创建范围
    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包括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全域以及铁岭县所辖的驻城市建成区内各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
    五、主要任务及责任单位
    围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以下简称《标准》)八项指标,对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进行细化分工,确保各项创卫任务圆满完成。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县(区)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有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内容。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本地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铁岭县政府、银州区政府、清河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辖区政府)
    2.县(区)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爱卫会办公室应独立设置,爱卫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应适应工作的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应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
    3.县(区)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卫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
    4.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5.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6.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重要公共场所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文明水平。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委、铁岭日报社、铁岭广播电视台
    7.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8.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城市建成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语和标识。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
(三)市容环境卫生
    9.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有序,整齐划一。城乡结合部行政管辖区域明晰,责任明确。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10.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要求。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1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2.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临街单位的厕所要对外开放。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
    13.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4.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农委、市商务局
    15.社区、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6.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公厕数量不足的,临街单位的厕所要对外开放),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散养家畜家禽。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
(四)环境保护
    17.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环保局
    18.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农委
    1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为水环境功能区的地区无劣Ⅴ类水体。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20.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弃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五)重点场所管理
    2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2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小网吧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
    2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25.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7.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8.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农委
    29.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进行规范管理,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30.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1.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2.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4.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35.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城市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6.每个街道范围内或规模在3—10万服务人口的区域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7.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38.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区域外周边公共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C级要求。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9.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40.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六、实施步骤
    (一)全面发动阶段(2018年3月—2018年5月)
    召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动员部署会,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成立市、县两级创卫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督导评估、联席会议、工作交流等工作机制,搭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工作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创卫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城创卫、全面参与的浓厚氛围。完成创卫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汇编成册工作,5月底前提交创卫申请和申报材料。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6月—2018年9月)
    辖区政府、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开展各项创卫活动。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逐项进行排查梳理,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逐一落实整改。
    (三)攻坚迎检阶段(2018年10月—2018年12月)
    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开展全方位模拟检查,拾遗补缺,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11月底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通过省级暗访。
    (四)巩固冲刺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
    巩固暗访成果,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整体管理水平。收集、整理辖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创卫相关材料,汇总形成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整体资料,5月底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通过省级技术评估。
    (五)整改提高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
    在持续巩固和提高创卫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邀请省级专家评审组对我市进行不间断的明查暗访,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完成整治任务,随时做好迎接国家检查评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保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提高我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是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辖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创卫工作切实摆上重要日程。要结合工作分工制定各自的创卫工作方案。要参照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配备人员专门抓。
    (二)明确责任,落实各项任务。辖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创卫工作分工,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指标任务,细化分解,明确措施,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三)强化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集全市力量共同完成。各地区要强化创卫工作主体责任意识,积极承接工作任务,落实工作部署;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创卫任务完成。
    (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设置创卫专栏,大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知识。充分发挥网络、微博、电子显示屏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进一步扩大广大市民的参与程度。在街道、社区、医院、广场、街路和车站等人流密集地区,利用各类宣传栏、展板、海报、横幅等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创卫浓厚氛围。
    (五)加大监督,确保目标实现。将创卫工作列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每月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加强本辖区、本系统创卫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完善的督查考核机制,推动创卫工作落实。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在媒体设立群众参与监督平台,及时解决群众投诉问题,提高群众满意率。
附件:1.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        2.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为加大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力度,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指挥全市创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一、宣传发动组
    组  长:林  高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成  员:市直机关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铁岭日报社、铁岭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策划全市创卫工作的宣传、报道,制作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面媒体、网站等各种载体进行宣传,在政府网站开设创卫专栏,对创卫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报道,积极宣传创卫意义、工作进展情况、先进典型,使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参与。健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制度,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序良俗,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卫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创卫宣传氛围。
    二、环境卫生组
    组  长:肖  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成  员: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铁岭站、铁岭西站等单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道路、环卫、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垃圾、污水、粪便的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能力,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完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加强城区街路、水面、岸坡等地清扫保洁、城区绿化、美化工作,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分类处理;确保全市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三、市容秩序组
    组  长:王石山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加强城市“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和“乱停乱放”等十乱行为;加强全市建筑工地和待建工地的监督管理,确保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各类集贸市场;加强社区、企事业单位、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综合规范化管理,确保全市市容秩序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四、环境保护组
    组  长:张志勇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坚持源头管控,狠抓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综合治理。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加大对秸秆焚烧的治理和管控力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开展城乡小流域水体治理,大力整治污水沟渠,努力改善城乡亲水环境。规范医疗废弃物管理,加大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监督,完善处理机制,确保全市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五、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组
    组  长:耿占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有效防控重大群体性食品安全责任事件发生。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落实牲畜屠宰卫生防疫要求,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放心。开展饮用水安全全过程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检测和评估工作,确保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六、重点场所卫生和公共医疗服务组
    组  长:郑玉彩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
成  员: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活动,防控职业危害因素,切实保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市重点场所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体系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机制,积极防治传染病、慢性病和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按期完成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科学布局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资源,促进流动人口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严格临床用血管理,加大对城市建成区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查处力度,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七、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组
    组  长:姚晓娟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铁岭站、铁岭西站等单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新闻媒体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健康宣传,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健康价值观,在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投放健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健康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健康文化。以健康社区、健康村和健康单位为重点,结合实际推进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落实工间操制度,完善社区体育健身设施,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公共场所全面开展禁烟控烟工作,努力降低成人吸烟比例,确保全市健康教育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八、督查督办组
    组  长:袁振友  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正处级督查专员
副组长:赵明晓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爱卫会办公室等单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暗访评分表》要求,制定督查指导制度,定期对全市各部门创卫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全市各项创卫指标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九、综合协调组
    组  长:赵庆堂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袁宝运  市爱卫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与各工作组之间的综合协调及相关保障工作,收集、处理、汇总各工作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领导小组。掌握各工作组进度,并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和工作需要,召集各工作组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召开创卫阶段总结部署会议,确保创卫工作按阶段、按时限、高标准完成。

  铁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分解表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任务分解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1.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内容。

市爱卫会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2.市、县两级政府应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和制定相关文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辖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3.市、区两级政府应分别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规划和方案。

辖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4.市、区两级政府应分别有组织指挥体系,市委书记(区委书记)或市长(区长)应分别担任市、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有组织机构材料)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辖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5.市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应有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6.市政府制定有爱国卫生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市环保局提供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资料、市卫生计生委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文件资料、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文件资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食品安全相关文件资料)

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辖区政府,市爱卫会成员单位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1.县(区)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

市爱卫会办公室

辖区政府

2.市、区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辖区政府

3.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独立设置,可以作为政府办事机构,也可以作为政府部门的独立内设机构。爱卫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应适应工作的需要。

辖区政府,市编委办

4.爱国卫生经费应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辖区政府,市财政局

5.街道应设有爱卫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辖区政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1.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有目标管理责任状。

市爱卫会办公室

辖区政府

2.各级爱卫会必须制定有本地区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计划与总结应包括工作要点、预期目标、工作内容、成效评估等要素。

辖区政府

3.开展创卫活动。各级爱卫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各级政府有卫生创建规划、计划并按照要求、标准组织实施,创建档案完整。

辖区政府

(四)加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宣传。市、辖区政府要加大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条幅、彩门、传单、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广泛地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创卫、支持创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市政府网站开设创卫专栏,每周都要增加一些新的创卫内容。

市爱卫会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2.组织新闻媒体搞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宣传工作,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创卫、支持创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周至少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媒体上宣传1次创卫内容。

市委宣传部

3.通过政府网站、短信、微信、简报进行宣传,每周不少于1次。

辖区政府

4.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搞好宣传。

辖区政府

5.在本辖区内的公园、车站、广场、主街主路、繁华商业街、街道、社区搞好宣传。

辖区政府

6.各临街单位要在本单位搞好宣传。

辖区政府

(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1.严格执行受理程序。来电、来访、来函等形式的建议投诉,严格按照受理、登记、批转、办理、反馈等工作流程进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投诉要有登记、记录。

市爱卫会办公室

辖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2.严格保障渠道畅通。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对建议和举报热心接待、专心聆听、耐心询问、静心分析、细心解答。

辖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3.严格执行投诉处理时限。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投诉,坚持做到“及时批转、及时查处、及时办结、及时回复、及时报告”,严格执行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时限、查处时限和反馈时限,要有记录。

辖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4.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反馈制度。对投诉承办情况及事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辖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一)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到2020年,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20%。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二)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和公益广告等应当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学校、医院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1.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健康教育内容由辖区政府的卫生计生部门制定,至少设置1处,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位置要醒目,每季度至少更换1次,每期宣传要标注时间。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市交通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社区(至少设置两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2个月更换1次内容)、医院(门诊、病区两处必须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每2个月更换1次内容)、学校(至少设置2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2个月更换1次内容)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辖区政府,市教育局

3.主街主路:利用现有滚动广告栏加入健康教育内容或制作宣传板,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每季度更换1次内容,并留档待查。

辖区政府

4.机关单位:院内至少设置1处健康教育宣传栏,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每季度更换1次内容,并留档待查。

辖区政府

5.企事业单位:至少设置1处健康教育宣传栏,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每季度更换1次内容,并留档待查。

辖区政府

(二)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和公益广告等应当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学校、医院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6.图书馆、体育馆、宾馆、饭店、洗浴、游泳馆、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茶馆、咖啡厅、网吧、药店等公共场所,设置固定一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橱窗),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内容符合行业特点,图文并茂、形式多样、面向各类人群,每季度更换1次内容,并留档待查。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7.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至少设置2处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与本行业相关,面向消费者和本单位职工,图文并茂、形式多样,每季度更换1次内容,并留档待查。

辖区政府

8.市、区要有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具体的实施方案。

辖区政府

9.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辖区政府,市财政局

10.医院、学校、社区、机关、企事业等辖区健康教育网络单位应成立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有组织机构资料和人员的具体分工),接受本辖区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培训资料)。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有计划和总结材料),健康教育活动资料保存完好,管理规范。

辖区政府,市教育局

11.市、县两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66条、重点公共卫生问题、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等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刊播1次专题教育。栏目刊播内容和刊播时间应提前预告,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健康教育栏目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宣传信息科学、准确。

辖区政府,市委宣传部

12.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1次,对学生主要健康问题进行分析(有分析报告),提出干预措施,开展相应干预活动(有材料和活动记录)。学校设有心理咨询室,聘请有资质的心理老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咨询室要挂牌)。

辖区政府,市教育局

13.企事业单位应定期为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每2年至少1次,要有体检报告,掌握职工的基本健康状况。

辖区政府

1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

辖区政府

(三)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1.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有具体的体育健身计划和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市体育局

辖区政府

2.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工间(前)操制度。

辖区政府

3.80%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要提供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本底材料和已经安装体育健身设施的数量。

辖区政府

4.城市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占本市户籍总人口数的2‰。

辖区政府

(四)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语和标识。

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烟草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深刻认识,要有具体的宣传内容。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应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要有宣传提纲。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2.城市建成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辖区政府,市工商局

3.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创建内容包括:一是成立控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部门主要领导为责任人;二是制定控烟规定,建立控烟工作制度;三是单位区域内主要场所、部位要设置禁烟标志;四是工作场所不设置烟具且无烟迹;五是工作期间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六是对外来人员要开展吸烟劝阻工作;七是医疗机构要开设控烟工作咨询门诊;八是单位内部要建立控烟宣传教育平台,提供控烟知识资料;九是单位内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不得有烟草广告;十是行政管理部门要有控烟检查(有检查记录或影像资料);十一是建立控烟奖惩制度,有具体的奖惩标准;十二是举办控烟知识培训,要有培训内容和培训记录。

辖区政府

(四)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语和标识。

4.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精神,依据《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开展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创建内容包括:一是成立控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为责任人;二是制定控烟规定,建立控烟工作制度;三是单位区域内主要场所、部位要设置禁烟标志;四是工作场所不设置烟具且无烟迹;五是工作期间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六是对外来人员要开展吸烟劝阻工作;七是单位内部要建立控烟宣传教育平台,提供控烟知识资料;八是单位内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和不得有烟草广告;九是行政管理部门要有控烟检查(有检查记录或影像资料);十是建立控烟奖惩制度,有具体的奖惩标准;十一是举办控烟知识培训,要有培训内容和培训记录。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市教育局

5.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做控烟的表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的创建工作。

辖区政府

6.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标识张贴要正确、规范。凡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主要入口处应设有明显的禁烟警示标语或提示语。

辖区政府,市交通局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任务分解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等一系列政策和标准,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研究和制定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工作计划,健全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人员编制等方面制度,确保数字化城管工作有效推进和处置效率不断提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城市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要畅通、完好,道缘石要整齐、无缺损。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要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交通护栏、隔离墩要经常清洗、维护,路面上的各类井盖要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辖区政府

3.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一般50米的距离要设置一个垃圾收集容器。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机动车停放有序。

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4.户外广告、牌匾规范,一般情况下,一栋楼体在规格、颜色、悬挂高低等方面要统一,无破损、残缺等;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5.城区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搭乱建等违法建筑;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6.城市河道等水域的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油污、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各类船舶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辖区政府,市水利局

7.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区内应该绿化的地方和行道树树池不能裸土。城市建成区内不能出现大面积枯死草坪、花等。

辖区政府

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达到95%以上。

辖区政府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1.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辖区政府

2.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

辖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3.生活垃圾运输要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辖区政府

4.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辖区政府

5.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50%。

辖区政府

6.建筑工地的施工区、建材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

辖区政府

7.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要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

辖区政府

8.施工现场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运输。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辖区政府

9.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消纳。

辖区政府

10.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辖区政府

(三)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1.必须有垃圾处理场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辖区政府

2.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厂要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辖区政府,市环保局

3.要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

辖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1.生活垃圾中转站管理。生活垃圾中转实行机械化、密闭化,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生活垃圾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垃圾装运容器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药灭蚊蝇;场地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有序整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辖区政府

2.公共厕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公共厕所质量二类或二类以上标准。即公厕内地面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公厕布局要合理,每平方公里要设置2个,数量不足的,沿街单位要对外开放。

辖区政府

(五)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1.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有健康教育宣传板,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每个季度更换1次教育内容,要在进入市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该市场的平面图,在市场内的醒目位置悬挂创卫条幅、彩门、图片等。

市商务局

辖区政府

2.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证照齐全;市场内要设置农产品农药室,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市场内门窗要设置防蚊蝇的纱、帘,防鼠板、毒饵站;熟食、食品摊位必须有防蚊蝇、防灰尘设施。

辖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即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辖区政府

4.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规范合理,定时定点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5.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农副产品市场达标比例≥70%。

辖区政府

(六)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1.建立健全活禽销售市场卫生、检疫、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有管理制度资料。

市农委

辖区政府

2.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辖区政府

3.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严格实行查证验物,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辖区政府

4.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辖区政府

(七)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1.社区有爱卫会组织(有组织机构材料),建立爱国卫生制度(有管理制度材料),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有活动记录),能够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有健康教育内容及记录材料)。

市爱卫会办公室

辖区政府

2.各单位爱卫会组织健全(有组织机构材料),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有制度资料),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有健康教育内容及记录)。

辖区政府

3.各单位和社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进行落实,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公共厕所达到二类或二类以上标准,即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4.各单位和社区内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5.各单位和社区公共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辖区政府

6.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7.各单位和社区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1.环卫设施齐全,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要求,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每50米设置1个,根据需要设置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设置。公共厕所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使用卫生厕所,居住环境清洁卫生。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辖区政府

2.积极组织开展“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中村”道路应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辖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四、环境保护

(一)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未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事件。

市环保局

辖区政府

2.未发生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辖区政府

3.未发生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事件。

辖区政府

4.未发生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辖区政府,市公安局

5.未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辖区政府

6.上一年未发生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未发生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辖区政府

(一)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应急预案材料)并进行演练(有演练方案和记录),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

辖区政府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市环保局

辖区政府

2.城市所在地政府要将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治理大气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划定秸秆禁烧的区域。将人口集中地区、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等区域纳入禁烧区。

辖区政府,市农委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农业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要有正式文件),因地制宜采取秸秆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等综合措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推进秸秆高效综合利用。秸秆禁烧的区域要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辖区政府,市农委

4.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辖区政府

(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Ⅴ类水体。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有制度文件资料)。

市环保局

辖区政府

2.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辖区政府

3.建立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有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有应急预案和演练的文件资料),有应急物资和器材。

辖区政府

4.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均符合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查看监测记录)。

辖区政府

(四)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1.医疗废物的处置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和标准。

市环保局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2.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未发现无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相关的文件资料),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5.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应建有污水处理站。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五、重点场所管理

(一)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要有公共场所的本底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数量、卫生管理现状)。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2.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审批程序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辖区政府

3.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辖区政府

4.按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等级评定、等级公示工作。

辖区政府

5.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档案资料齐全。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1次。

辖区政府

6.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辖区政府

(一)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7.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查看资料);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查看检测记录);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查看记录);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查看记录);

(5)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查看记录);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查看健康证和培训考核的相关资料);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查看票证);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查看相关资料)。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8.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查看健康证和培训考核资料)。

辖区政府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设备,落实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病媒生物防制等措施。

辖区政府

(二)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1.小餐饮店的基本要求:

(1)小餐饮店地面平整、无裂缝,并有排水系统。门、窗装配严密,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2)配备能正常运转且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

(3)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4)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5)小食品店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6)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辖区政府

2.小浴室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

(3)设置有淋浴喷头,浴池每晚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

(4)室内通风良好,具备通风设施;

(5)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后应消毒;

(6)浴室内若提供脸巾、浴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7)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识。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有给水排水设施,有机械排风设施;

(3)理发工具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脸盆等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小歌舞厅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查看记录);

(3)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辖区政府,市文广新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小旅店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客房通风良好,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每间客房必须安装独立的机械排、送风设施,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查看记录);

(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柜子);

(4)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5)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容器;

(6)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烘干设备(如洗衣机、干衣机等),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

(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8)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淋浴室内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辖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1.学校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学生每年应进行1次健康体检,并开展学生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龋齿、贫血等常见病的预防控制。

市教育局

辖区政府

2.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达到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学生人数600 : 1的比例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少于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辖区政府

3.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辖区政府

(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有规划资料),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负责人(有组织机构资料),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重大问题(有会议记录)。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做好重大职业病事故的防范。重大职业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职业病事故。评审年度的前3年不得发生此类事故。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实现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格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辖区政府

2.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本辖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辖区政府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1.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外部环境清洁,地面硬化或绿化,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顶棚表面光洁,无污垢、无塔灰、无霉斑,空调出风口无积尘;产生垃圾的场所要设置密闭的垃圾桶,专用生产间内要设置脚踏式垃圾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辖区政府

2.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要分开,并根据用途标记明显的区分标志,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辖区政府

3.储藏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与个人物品;储藏食品时要按照类别分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常温、冷藏、冷冻等要求存放,尽量缩短贮存时间,并定期检查,以防发生过期变质;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维修、检查温度,以确保达到冷藏、冷冻温度要求。

辖区政府

4.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鲜榨饮品、生食海产品加工等应在专用生产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使用前应使用紫外线灯对空气和操作台进行30分钟以上消毒,并做好记录。

辖区政府

5.食品添加剂应在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内加锁存放,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辖区政府

6.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和培训,每年进行1次复检、复训,并发放体检培训合格证。

辖区政府

7.出售散装熟食品的摊贩要着统一的工作服、发帽、口罩,采取货款分开售后,并设置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措施,需要冷藏的食品应添置冷藏设施。

辖区政府

8.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辖区政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

(1)对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率≥90%(有相关的检查记录);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辖区政府

2.食品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有培训资料),合格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1次复检、复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从业人员要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备查;

(3)上岗时应穿工作服、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不戴戒指、手表、手镯等首饰,不染指甲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4)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工作时严禁吸烟、嚼口香糖、进食;不能随地吐痰,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辖区政府

(三)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3.清洗消毒制度:

(1)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等要采用热力、药物等方式消毒,采用煮沸蒸汽消毒100摄氏度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消毒柜消毒120摄氏度,15分钟以上,采用洗碗机消毒应按洗碗机技术参数操作,不宜热力消毒的采用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保持在250PPM,浸泡5分钟以上(有消毒记录);

(2)使用过的餐饮具应一餐一清、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立即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存放,并记录当餐消毒情况,防止再污染;

(3)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交予有清运资质的单位清运,严禁在操作间内过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辖区政府

4.防蝇防鼠等设施要求:

(1)防蝇防鼠要求:与外界相通下水道、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应加设防蝇防鼠网,防蝇防鼠最好采用不锈钢网,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的防蝇防鼠网眼要小于0.2厘米,下水道防鼠网眼要小于1厘米,防鼠网前30厘米要加设栏栅阻挡垃圾堵塞网眼,管线入口等缝隙要用水泥填封;

(2)防鼠板要求:在与外界相通门窗最好采用金属材质,门窗缝隙要小于0.6厘米;食品库房等入口处设置30厘米以上的铁皮防鼠板,两边设置凹槽,以固定防鼠板;

(3)纱门纱窗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要设置防蝇沙门、塑料门帘、风幕或风道,对外能够开启的窗口要设置纱窗,所设置的防蝇设施要有效防止苍蝇进入;

(4)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或通道处安置灭蝇灯,设置高度1.5—2米左右,晚上开灯,在光线较暗处的,白天也可开灯。

辖区政府

(四)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1.检疫人员在屠宰前检疫的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市畜牧局

辖区政府

2.生猪屠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朵)、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对检疫不合格的立即摘除耳标,凭耳标编码追溯疫源;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

辖区政府

(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1.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2.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资料),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2)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不得从事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3)应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以防止水质污染(查看记录);

(4)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5)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查看相关资料);

(6)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7)应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8)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9)供水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查看资料),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记录。

辖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3.二次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无渗漏;

(2)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3)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厘米,水箱应有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应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且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4.直饮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道直饮水生产单位应取得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具有卫生许可批件;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取得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设备的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100米以外。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日对制水设备巡查1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每日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及时在制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辖区政府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贯彻落实预防为主要求,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各级政府认为严重威胁本地人民健康的疾病防治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市财政局

2.艾滋病防治。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有宣传教育资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

辖区政府

3.结核病防治。落实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辖区政府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4.乙肝防治。各县(市)区应认真落实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以有利于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的,确定合理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接种周期。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充足的和均等的机会及时获得乙肝疫苗接种。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应及时补种。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应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乙肝防治意识。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5.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治。应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鼠疫监测,普及知识,落实医疗机构鼠防知识全员培训(有培训教材),以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为核心,开展重点区域鼠疫联防,提高对鼠疫的警惕和应对水平。

辖区政府

6.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查阅相关资料)。

辖区政府

(二)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1.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2.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0%。

辖区政府

3.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辖区政府

4.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应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接种单位在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可采取口头或文字方式。

辖区政府

5.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有资料),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

辖区政府

6.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必须在预防接种证上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

辖区政府,市教育局

(三)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1.按照《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2.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到位。

(1)各级财政设立慢性病防控专项经费,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经费达到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上;

(2)县(市)区疾控机构有独立的慢病科,专职人员达到3名及以上。

辖区政府,市财政局

3.开展死因监测、心脑血管及肿瘤发病登记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健全慢病综合监测系统,为慢病防控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辖区政府

4.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康酒店、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每年各类示范场所创建不少于2家。

辖区政府

5.开展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1)各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及以上;

(2)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1次为单位职工提供体检,将慢性病核心指标作为必查项目,并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危人群建立档案,实施健康管理,每2年1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达到50%;

(3)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4)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

辖区政府

6.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作。

(1)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2)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以上;

(3)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及以上。

辖区政府

(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1.辖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建立逐级“分片包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责任制。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查看调查摸底数量、管理规定、措施和办法)。

辖区政府,市公安局

(五)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六)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

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城市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七)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1.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设置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卫生服务工作。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或规模在3—10万服务人口的区域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2.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乡镇卫生院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辖区政府

3.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辖区政府

(八)辖区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均符合国家标准。

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市卫生计生委

辖区政府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一)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1.制定病媒生物控制规范性文件,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办法)或贯彻落实上级相应规定(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查阅相关资料)。有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的文件,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在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中得到体现。

市爱卫会办公室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2.各级政府制定有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目标和规划,工作规划完整、目标明确、具备实施条件,有相应保障措施。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有定期检查、有中期评估和年终总结。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各级爱卫会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严格实行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和社区有工作制度、专(兼)职人员和预防控制措施。建立有效的病媒生物工作考评机制,持续改进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辖区政府

4.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

辖区政府

(一)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5.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病媒生物防制队伍,区、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有病媒生物控制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疾控中心有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的能力。制定有病媒生物控制培训计划,开展针对病媒生物控制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操作人员等群体的专项培训。

市爱卫会办公室

辖区政府

6.有病媒生物防制专项经费和病媒生物监测专项经费,经费能满足工作需要。

辖区政府,市财政局

(二)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1.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每年及时对孳生地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市爱卫会办公室

辖区政府

2.针对不同类型的病媒生物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辖区政府

(三)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1.了解和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完善监测网络。疾控中心应开展蚊、蝇、鼠、蟑螂等重要病媒生物监测,其中,鼠、蟑螂全年按月开展监测,原则上蚊蝇监测点应在5—10月份科学设置,兼顾城区东西南北中各方位,所选类型要具有一定代表性,涵盖病媒生物危害主要场所,如:宾馆酒店、中小餐馆、农贸市场、医院、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公园绿地、居民区等。各类病媒生物的监测点均能覆盖所辖各区。

市爱卫会办公室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2.各街道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危害调查及灭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社区、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及防制工作情况,有调查或检查方案、检查记录和调查工作总结。每年的春、夏、秋三个季节要集中组织灭杀,平时要根据密度及危害程度进行灭杀、重点场所保持经常灭杀,居民区内应在楼前后设置毒饵站,平均每100米设置1个。

辖区政府

3.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对常用杀虫剂抗药性水平,有抗药性监测方案,监测方法按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辖区政府

4.建立市民虫情报告渠道,市民能通过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有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和网站,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安排、有回访、有反馈。有为市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购买防制药品器械、现场控制等服务的平台和网络。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5.开展防蚊设施的建设。有针对小餐饮、农贸市场、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检查。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辖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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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