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铁岭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全省教育系统营商环境,依据《铁岭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市教育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信息公示,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教育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教育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主要是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应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市教育局各内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名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八条执法程序,是指市教育局各内设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作出行政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市教育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市教育局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六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按照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等要求,在权责清单、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等基础上,编制《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三节 责任分工及考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局法治工作机构协调组织执法科室做好行政执法事前公示的相关内容梳理、汇总、确认工作。执法科室要自觉做好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开工作。局办公室会同执法科室做好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后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执法科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执法科室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二十四条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局法治工作机构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绩效考核工作机构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局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金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