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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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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铁岭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铁岭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构成与职责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县(市)区应急指挥体系
    2.4  技术咨询机构
    3  疫情报告和疫情确认
    3.1  灾情分级
    3.2  疫情报告
    3.3  疫情确认
    3.4  疫区划定
    4  疫情发布
    5  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与预警
    5.1  日常监测
    5.2  预警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6.2  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6.3  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6.4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6.5  查实灾情,划定分区
    6.6  分区治理,科学防治
    7  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7.1  隔离
    7.2  封锁
    7.3  根除
    7.4  紧急监测
    7.5  分析疫源与追踪调查
    7.6  疫区的撤销
    7.7  宣传教育
    7.8  处理记录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  体系保障
    8.5  安全保障
    9  监督检查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制定与解释
    10.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时、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重大生物灾害扩散蔓延和大规模暴发成灾,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书》、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控制体制。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控制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技术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生产者的防灾减灾意识与自发监测、预防及综合控制的能力。
  1.4.3  依法实施,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依法、科学、及时采取控制、封锁、检疫、扑灭等处置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和扑灭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构成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协助分管农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由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  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铁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货运中心铁岭营业室,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铁岭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市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协调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防与处置的相关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药械和防控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工业生产,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灾害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害发生地社会治安,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防治物资运送车辆交通安全畅通。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防控物资、人员运输的服务保障工作,开辟车辆运输“绿色通道”。
  市农委: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迅速对灾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制定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监督、指导灾害发生地实施封锁、铲除、扑灭工作;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安排应急防治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工作;协助各地做好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疫情灾情发布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配合做好危害农作物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应急防治所需农资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农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防治所需农用生产资料和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铁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有害生物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沈阳铁路局沈阳货运中心铁岭营业室:配合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禁运措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灾害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承办市指挥部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  县(市)区应急指挥体系
  各县(市)区应参照市指挥部构成及职责,成立本级相应指挥机构,负责本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4  技术咨询机构
  市农委负责选拔和组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组,参与灾情研判与趋势分析,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防治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疫情报告和疫情确认
    3.1  灾情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将灾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
  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或5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威胁。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1.2  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
  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县(市)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1—2个县(市)区内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1.3  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
  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乡(镇)内发生流行,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1—2个县(市)区大面积发生危害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1.4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1个县(市)区或多个乡(镇)大面积发生危害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2  疫情报告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一)疫情逐级报告: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疑似疫情确认,经现场确认或实验室检疫鉴定确认为疫情的,市、县两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农业植物疫情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疫情信息。
  (二)疫情汇总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于每月底前将本月疫情信息汇总上报市农委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市植物保护站),市植物保护站应于每月底前将本月疫情信息汇总报至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3.3  疫情确认
  现场检疫鉴定。各地区植物保护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现场确认检疫,认为符合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疫情,并作为采取综合性扑灭疫情措施的依据。
  实验室检疫鉴定。县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及时将采集的标本送市植物保护站进行鉴定。市植物保护站对难以鉴定的疫情,应派专人将标本送省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行鉴定。
  国家确认。农业部根据省植物检疫机构或指定实验室检疫检验结果,确认为最终疫情鉴定结果。
    3.4  疫区划定
  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和农业部备案。划定发生区若遇河流和公路,应以河流和公路为界,其他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发生点:发生点是指疫情发生所在地点,发生范围在1个自然村或1个社区范围内。
发生区:发生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疫区:疫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重点监测区:发生区外围所有的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域划定为重点监测区;跨越多个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将周边的行政县(市)区划为监测区。
  普查区:发生区外围所在的行政县(市)区区域划定为重点普查区;发生点跨越多个行政县(市)区的,将全市划为普查区。
    4  疫情发布
  有关植物疫情的发布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发生和疫情解除情况,由农业部发布。
  辽宁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发生、疫情解除情况以及农业部已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发生及处置情况,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控工作。
    5  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与预警
    5.1  日常监测
  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的日常监测工作由各级植物保护检疫机构承担。各地要完善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监测网络,加大经费投入,健全监测预警工作管理制度,创新监测预警技术和工作方法,稳定监测人员队伍。各县(市)区植物保护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级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认真做好系统调查和预测。重点抓好粘虫、草地螟、东亚飞蝗、稻瘟病、灰飞虱、稻水象甲、二化螟、玉米大斑病、灰斑病、玉米螟等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同时密切注视其他突发性、迁飞性和新上升病虫的发生动态。
  监测工作要责任到人,随时掌握本地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动态,发现有大发生趋势时必须及时上报到市植物保护站。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报告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灾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站报告。
    5.2  预警
  各级植物保护站接到农业重大病虫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灾情基本确定的,需在30分钟内将情况如实上报到市植物保护站,遇特殊情况也可直接上报省级植物保护部门。
  市植物保护站经初步核实后,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勘察、会诊以及进行实验鉴定,确认疫情种类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
    6  应急响应
  各级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灾害分级标准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由市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由灾害发生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特别重大(Ⅰ级)时,由市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灾情的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根据灾害发生所在地请求,组织指挥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等应急物资,督促灾害发生所在地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市农委要及时掌握灾情态势,及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关灾害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未发生灾害的其他地区要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积极支援灾区应急防控工作,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灾害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根据灾害发生所在地政府的请求,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灾害发生所在地给予紧急援助支持。
    6.2  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重大(Ⅱ级)时,市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灾害发生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相应的应急响应。当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根据灾害发生所在地请求,组织指挥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等应急物资,督促灾害发生所在地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市农委要及时将灾情和应急防控进展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灾害发生所在地县级政府要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灾害扑灭控制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根据灾害发生所在地县级政府请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实地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其他地区做好监测与预防工作;必要时,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会商应对措施,协调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援事宜。
    6.3  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较大(Ⅲ级)时,由灾害发生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发布封锁令,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灾害发生所在地县级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灾害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并及时将灾害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农委。
  市农委在协调和指导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灾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根据灾情和扑灭工作进展程度,必要时,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灾害处理情况,研究对灾害的应急处理,指导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害监测与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市农委应灾害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指挥部的请求,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灾情调查和监测指导灾害处理工作,向市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6.4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一般(Ⅳ级)时,由灾害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并及时将灾害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上报市农委。
  灾害发生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灾害调查和处理。
  灾害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6.5  查实灾情,划定分区
  灾情发生后,要立即开展全方位灾情调查,认真分析灾区地理、作物布局、重大病虫发生情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及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原因,预测发展态势。并根据灾情发生的程度、危害情况及扩散流行趋势,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应急控制区、重点防治区和密切监控区。
    6.6  分区治理,科学防治
  各级政府和植物保护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各地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种类和发生程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应急防治和可持续治理相结合、群众防治和专业机防队防治相结合、普遍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以及飞机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等一系列综合控制原则,针对不同的灾情划分区域,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治对策。
  应急控制区:主要采用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对大面积重大病虫灾害重发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全面实施统防统治。各地要发展专业化防治队伍,引进大型高效施药机械,做到“五统一”防治,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药剂、统一施药技术、统一防治时间,迅速控制灾情,遏止扩散蔓延;对粘虫、东亚飞蝗、草地螟、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迁飞性、暴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灾害和稻水象甲、灰飞虱、玉米螟等大面积严重为害且防治难度大的病虫,在人工作业难以有效控制灾害蔓延时,要实施飞机紧急防治,避免贻误防治时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各地要提前做好药械准备工作。
  重点防治区:采取化学防治与可持续控制技术相结合,统防统治与群众自我防治相结合的应急防控措施。对重大病虫灾害常发区、易发生重大病虫的作物品种集中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对大面积重大病虫灾害偏重发生区,要组织植保专业机防队,实施“五统一”统防统治。要广泛宣传和调动群众自发防治,注意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污染,全方位控制重大病虫为害。
  密切监控区:实施以可持续控制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重点挑治重大病虫点片重发区,大力推广频振式杀虫灯、黄板、防虫网等物理防治措施和人工释放天敌、使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技术,配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科学防治。
    7  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7.1  隔离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
    7.2  封锁
  发布封锁令:灾害发生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本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实施封锁:由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运出疫区。
  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
    7.3  根除
  确认为疑似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疫情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对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7.4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7.5  分析疫源与追踪调查
  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7.6  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疫情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报省政府申请撤销疫区。疫情发生已对农业生产不构成威胁,可防可控,可按程序撤销疫区。
    7.7  宣传教育
  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普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知识,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7.8  处理记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处置疫情的全过程,以备检查和评估。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各地要保障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对重点防控地区,要重点保障防控工作资金需求。
    8.2  物资保障
  各地要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药械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点。
    8.3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教学、科研和推广应用等联合攻关,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与应急控制技术研究,推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规律、传染源、快速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技术和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技术服务平台。
    8.4  体系保障
  各地要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预警与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面、功能完备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
    8.5  安全保障
  为确保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安全有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及防护的技术指导。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农业专家、植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9  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协调,建立领导负责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发动不力、措施不当、灾情普查不清、出现漏防以及因虚报、瞒报灾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农作物病虫和检疫性有害生物。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危害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农作物重大病虫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
  应急控制区:主要包括以灾区为主的重大病虫灾害大发生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重点防治区:重大病虫灾害偏重发生并经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因素确定为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密切监控区:可能要偏重发生或点片偏重的区域。
    10.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任务,编制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预案并抄送市农委,由市农委负责统一汇编。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铁岭市农业灾害应急预案》(铁政办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

解读 unscramble

  目的: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时、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重大生物灾害扩散蔓延和大规模暴发成灾,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书》、《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工作。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控制体制。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控制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技术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生产者的防灾减灾意识与自发监测、预防及综合控制的能力。
  3、依法实施,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依法、科学、及时采取控制、封锁、检疫、扑灭等处置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和扑灭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工作流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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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